记者6月6日从有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,《南昌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和围挡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于当日起施行。
“办法”规定,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、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,原则上不得挖掘。确需挖掘的,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。在监督执法方面,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,不及时清理现场的,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重要节日城市主干道禁开挖
占用施工或挖掘道路过程中,不按规定设置围挡或安全防护设施、“围而不建”“建完不拆”、超期施工、扬尘污染、交通组织混乱及完工后不及时清场、未按原道路标准恢复道路原状等问题较为突出,严重影响城市通行安全和市容市貌……为降低城市更新施工过程中对市民的影响,南昌市出台“办法”,从占用挖掘管理、围挡设置、监督执法等方面进行精细化管理。
“办法”规定,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,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下一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申报,并明确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时间、位置、面积等需求。确需挖掘城市道路又没有申报年度道路占用挖掘计划的,建设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在占用挖掘前3个月将道路占用挖掘计划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统筹安排。
新建、改建、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,以及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,原则上不得挖掘;确需挖掘的,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。
元旦、春节、国庆节前15日、后10日,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,不得开挖城市主干道。
挖掘城市道路实行分级审批
在审批制度方面,南昌实行市、区两级模式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区范围内81条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,各城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其他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。市级负责审批的城市道路,挖掘长度50米以下(含50米)或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(含100平方米)的,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后答复;挖掘城市主干道的,或者挖掘长度大于50米或挖掘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,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。区级负责审批的城市道路,挖掘长度50米以下(含50米)或挖掘面积100平方米以下(含100平方米)的,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批准后答复;挖掘长度大于50米或挖掘面积大于100平方米的,由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区人民政府、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答复。
此外,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期满后,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,恢复城市道路原状;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应当提前3日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。
围挡设置应建成即拆
据悉,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,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。围挡设置应遵循“规范设置、行业监管、企业负责”的原则,做到“因需设围、尽量少围、即围即建、建成即拆”。
同时,施工周期长、工程内容和范围阶段性变化明显的工程施工围挡,应根据工程建设进展,及时调整施工围挡的范围,尽量减少对行人、车辆通行的影响。
在监督执法方面,“办法”明确,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。逾期不恢复原状的,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,费用由责任者承担,并处以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,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。
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;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,不及时清理现场的;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,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;未按照批准的位置、面积、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,或者需要移动位置、扩大面积、延长时间,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,将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;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
来源:新法治报·赣法云客户端 (王琨 记者方维芳)
编辑:贾辛
校对:王小明
复审:吴旭