假释是指 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,因其遵守监规、接受教育和改造、确有悔改表现、不致再危害社会,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。这种制度旨在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,使之早日复归社会。
假释的适用条件包括:
适用对象:
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人。
执行刑期:
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;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。
悔改表现:
认真遵守监规,接受教育改造,确有悔改表现,没有再犯罪的危险。
不致再危害社会:
假释后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。
假释期间,被假释的犯罪分子需遵守以下规定:
1. 遵守法律、行政法规,服从监督。
2.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。
3.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。
4. 离开所居住的市、县或者迁居,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。
假释考验期限内,如犯罪分子出现以下情形,则撤销假释,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:
1. 再犯新罪或发现漏罪。
2. 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。
假释制度的实施,有助于提高犯罪分子的改造积极性,促进其重新融入社会,减少再犯罪的可能性。